1、成本法。該法是計算替代或重建某類無形資產所需的成本。適用于那些能被替代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計算,也可估算因無形資產使生產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減少或價格降低,浪費減少和更有效利用設備等所帶來的經濟收益,從而評估出這部分無形資產的價值。因而引起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各種無形資產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對于無形資產所有者被侵權的損失額和賠償額等的確定,也要通過無形資產評估來解決,無形資產評估是公正、妥善地解決無形資產權糾紛和侵權現象的必要手段。但由于受某種無形資產能否獲得替代技術或開發替代技術的能力以及產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響,使得無形資產的經濟收益很難確定,使得此法在應用上受到限制。
無形資產進行評估的意義
一,資本1運作的需要
1、工商注冊、質押貸1款——《擔承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商標權、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可以出質質押貸1款。產權人及銀行對知識產權的價值認同是否統一,這就需要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為其評估客觀的公允價值。
2、經濟談判的需要——合資合作方看中的往往不是機器設備、廠房等有形資產,而是技術、商標、資源等無形資產。即使不需要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這些無形資產經過評估量化,也可以在經濟談判中增加砝碼,占據有力地位。
無形資產評估準則的內容
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包括“總則”、“基本要求”、“評估對象”、“操作要求”、“評估方法”、“披露要求”和“附則”。“總則”主要內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據、無形資產的定義、無形資產評估的定義。“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包括:無形資產評估準則與其他準則的關系,從事無形資產評估應當具備基本知識、經驗和的勝任能力,評估原則,價值類型,評估信息,評估假設與限定條件,評價與利用工作。
以無形資產出資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公司擬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需滿足“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規定。
(2)無形資產出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作價,好由具有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和驗資。
(3)無形資產出資形式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度、自然人姓名、勞務、信用、商譽、思想、特許經營權(包括業務資質,如不可轉讓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等作價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