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產權包括哪些?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知識產權申報的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起18個月會進行公布,然后進行實審階段,一般情況3年左右才能獲得授權。
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之前未有的財產權形式。
知識產權的許可是在不改變知識產權權屬的情況下,經過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授權他人在一定期限、范圍內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
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知識產權特定的專有性
專有性又稱排他性。
專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識產權受到的限制遠多于物權,如《著作權法》就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均構成對著作權專有性的限制。此外,還有時間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知識產權許可的類型
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內,知識產權只能由被許可人一人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人本人依約定不能使用,也不得再許可給他人使用。獨占許可的專有性較強,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范圍內甚至可以對抗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
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是指在約定時間、地域內,被許可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本人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夠再另行許可給他人使用。排他許可的授權范圍介于獨占許可和普通許可之間,排他許可不能限制知識產權人本人的使用,但是可以要求知識產權人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不再另行許可給第三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