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農民自建房,一般是指兩層及兩層以下的住宅,這樣的住宅無論是農民自己進行施工建設,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都屬于農民自建房。《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他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筑,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管理。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農村自建房外墻
在農村自建房過程中,多數施工人員缺乏相關安全防范意識,施工行為也沒有安全防范措施,一旦發生致人損傷事件,責任應該由誰承擔?根據《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農村自建房外墻
我國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認為,李某和王某簽訂的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宅基地使用權仍歸村民李某。根據“房地不分離”原則,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個主體所有,故李某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李某可以獲得拆遷安置房,而王某僅是房屋出資者,并非房屋所有權人,無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農村自建房外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