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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婚前房產婚后約定共有,未過戶離婚能反悔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贈與在未過戶之前都可以撤銷。如下面這個案件,法z院就認定贈與方可以撤銷房產份額的贈與。
判z決書節選:
該房產為李女個人婚前財產,婚后約定為共同所有,應視為李女對其個人財產于婚后的贈與承諾。但上述房產份額并未登記過戶給劉男。現李女主張上述房產為李女個人所有并且不同意劉男的分割主張,應視為行使權利轉移前贈與的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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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出資買房,要離婚了房子能要回去嗎?
張靜律師解答:要看當時父母出資買房寫子女名下的真實意圖到底是什么,是借名買房,還是贈與、還是,這都需要原告舉證。如下面這個案件,夫妻離婚期間男方的父親起訴,說房子是他借兒子名字買的,應過戶給他,那就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是借名買房才行。終因證據不足,被法z院駁回訴請。
判z決書節選:
法z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十六條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可知,不動產登記簿為國家行政機關頒發的公文書證,具有當然的高度的證明力,當事人主張其為不動產真實權利人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且所舉證據應當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否則不足以不動產登記簿。現《房地產權證》載明涉訟房屋的權屬人為黃某云,雖黃某標主張是其借用黃某云的名義購買涉訟房屋,且涉訟房屋全部由其出資,然黃某標確認其與黃某云、鄧某玲未就涉訟房屋的權屬簽訂任何書面的協議,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與黃某云之間存在借名購房的約定,另黃某標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涉訟房屋由其實際出資,因此,在黃某標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涉訟房屋系其借用黃某云名義出資購買且由其實際出資的情況下,黃某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雖黃某云確認涉訟房屋為黃某標借用其名義而購買,但考慮到其與鄧某玲之間存在離婚糾紛,對涉訟房屋的處分存在利害關系,且鄧某玲對黃某標及黃某云的上述主張亦不予確認,故就黃某云的陳述,法z院不予采信。因此,就黃某標要求黃某云、鄧某玲協助辦理涉訟房屋的過戶手續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z院不予支持。
廣州婚內財產協議有限制人身自由條款有效嗎?
張靜律師解答:協議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層面內容,則大概率無效。
相關案例:婚后,男方、女方經友好協商,約定,男方婚前所有的某房屋,產權人由男方變更為男、女雙方(后雙方實際按上述約定變更了產權)。若今后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則自愿放棄某房屋的產權份額:1、、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2、與男方擅自分居;3、若男方不存在點情形,而女方提出離婚的。
協議簽訂后數月,男方至法z院起訴離婚。男方認為:由于雙方經常爭吵,且女方多次要求房產加名,故男方為挽救婚姻,同意在涉案某房屋產權上加上女方名字,并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然而之后雙方又產生矛盾,并分居至今。現男方起訴要求離婚,并根據婚內財產協議的相關內容,某房屋產權應歸男方所有。
女方認為:雙方發生矛盾,過錯在男方。現女方同意離婚,但雙方簽訂的財產協議嚴重限制了女方的人身權利,屬于無效協議,故要求對涉案房屋的產權重新分割。
法z院判定:雙方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涉及對女方人身權利的部分限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對該份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不予認可。鑒于該房屋來源于男方婚前,考慮雙方對該房屋的貢獻大小、雙方共同生活的長短等因素,酌情認定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凈值85%的權益份額,女方享有15%的權益份額。該房屋可歸男方所有,結合上述比例及雙方共同還貸的金額,由男方給付女方相應房屋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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