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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破壞土壤結構,降低植被質量,影響流域對徑流的調蓄能力,增加水多水少的矛盾。經濟既是各類措施的物質基礎,也是國民經濟發展和構建小康社會的必要條件。泥沙增多既降低河流質量,影響水生物活動,又作為污染物的載體,提高污染的濃度與防治的難度。從辯證的觀點來看,似不應就問題論問題,而應當追根溯源,將水土保持作為水利的中心環節與戰略措施,提高其在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中的地位與作用。
《水土保持法》法律背景:2010年12月25日,第十八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據第二次水土流失普查結果,全國水土流失面積高達365萬平方公里,其中水蝕面積高達165萬平方公里,風蝕面積191萬平方公里,水蝕風蝕交錯帶26萬平方公里,有很多地方還存在大量的重力侵蝕。法律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責任種類,提高了處罰力度,增強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懾力。修改內容:法律規定,對三種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的行為且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包括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工程措施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而修筑的各項工程設施,包括治坡工程(各類梯田、臺地、水平溝、魚鱗坑等)、治溝工程(如淤地壩、攔沙壩、谷坊、溝頭防護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統和灌溉系統等)。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外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在干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